原告: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館陶縣館陶鎮(zhèn)后徐莊村***號,身份證號碼1321351967********。委托代理人:韓立強,河北惠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高大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大步村*組***號,身份證號碼1306381966********。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大步村*組***號,身份證號碼1324341967********。被告:孫某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大步村*組***號,身份證號碼1306381992********。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孫某某、高大蘭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孫某萱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付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孫某某與高大蘭系夫妻關系,2016年10月1日被告孫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由其子孫某萱為上述借款提供連帶保證,并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此借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推拖至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孫某某、高大蘭、孫某萱在本院送達起訴狀副本后,法定期限內(nèi)未作答辯,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孫某某與被告高大蘭系夫妻關系,2016年10月1日被告孫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其子孫某萱為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當日被告孫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今借到張某50000元(伍萬元),借款人孫某某,被告孫某萱在借條寫明擔保人孫某萱。上述借款原告經(jīng)索要未果,2018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本院。庭審中原告要求被告孫某某、高大蘭償還借款5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至還清日止.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借條,戶籍證明證實.
原告張某與被告孫某某、高大蘭、孫某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的委托代理人韓立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被告高大蘭、被告孫某萱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借原告款5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對上述借款應及時償還,現(xiàn)被告未能及時償還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孫某某償還借款50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利息至還清日止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原告提交的借條上沒有被告之妻高大蘭的簽字,而此筆借款明顯超過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亦未能證明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高大蘭共同償還該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孫某某與保證人孫某萱在借條上,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故被告孫某萱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原告要求被告孫某萱連帶償還該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被告孫某某,高大蘭,孫某萱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4.35%計算至還清日止)。二、被告孫某萱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孫某某、孫某萱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金衛(wèi)東
審判員 翟文志
審判員 高建平
書記員: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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