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
天津市奧瑞斯保溫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單春躍(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市奧瑞斯保溫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區(qū)。
法定代表人席寧寧,經理。
委托代理人單春躍,河北德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天津市奧瑞斯保溫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認為原被告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122293.70元未還,故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該款及相應利息。
本院認為,原告以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起訴,則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約定管轄地等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經與原告核實,本院對原告提起的訴訟不具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745.00元,退還張某某;保全費1200.00元,由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以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起訴,則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約定管轄地等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經與原告核實,本院對原告提起的訴訟不具有管轄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745.00元,退還張某某;保全費1200.00元,由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東虎
審判員:李國輝
審判員:王雪
書記員:畢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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