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喜玲,黑龍江莊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喜玲,被告王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返還雙倍定金59,880.00元;二、被告返還預付款20,060.00元。事實和理由:2014年被告王某將其銷售的東風標致408商品車送到原告處維修,要求將該車的里程表更改。原告在維修中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身電腦板發(fā)生故障。為此,原告出錢更換了全新的車身電腦板,并雇傭專業(yè)人員將車全部修好。車修好后,原告將車返還給被告,被告繼續(xù)將車放在其店內展覽。經過一段時間后,被告沒有將車賣出去,被告要求原告購買該車。同年11月25日原告支付被告購車定金50,000.00元,被告為原告出具收據一份,收據中載明:交款單位張某,收款方式定金50,000.00元,收款事由東風標致408白色1.8自動舒適,全車款149,700.00元。并加蓋了黑河市麒盛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后被告的上級哈爾濱標致4S店將原告購買的車收回,并出售給他人,導致被告不能按約定交付給原告該車,所收定金也未能返還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未果后訴至法院,通過法院調解并制作了(2016)黑1102民初600號調解書,由黑河市麒盛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前一次性返還原告張某定金55,000.00元,調解書發(fā)生效力后,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時發(fā)現訴訟主體不正確,通過法院再審認定,黑河市麒盛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注銷,2016年2月19日已不具備法人資格,承擔民事責任的認本已喪失。撤銷(2016)黑1102民初600號調解書。原告認為被告王某是黑河市麒盛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唯一股東,其在工商檔案注銷材料中系該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其理應對該公司債務承擔清償義務。被告王某在600號民事調解案件中故意隱瞞公司注銷的事實,意圖逃避債務,為了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特此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原告向麒盛汽車經貿公司購買特定東風標致408商品車一臺,并支付定金50,000.00元,雙方形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麒盛汽車經貿公司未按約定交付原告特定商品車,其行為屬于違約,原告有權要求雙倍返還已支付的定金及預付款。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案涉商品車價格為149,700.00元,原告支付定金50,000.00元,本院認定其中29,940.00元為定金,其余20,060.00元為預付款,麒盛汽車經貿公司應當雙倍返還原告定金59,880.00元及預付款20,060.00元,麒盛汽車經貿公司已經解散注銷,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公司解散前應當依法清算,未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公司的股東為當事人。王某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具有清算義務,故王某作為被告主體適格。王某未對原告的債權進行清算即注銷公司,原告主張股東王某對麒盛汽車經貿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原告訴訟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返還原告張某雙倍定金59,880.00元;
二、被告王某返還原告張某預付款20,060.00元。
上述第一、二判項合計79,9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00元,減半收取計1,150.0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250.75元,由被告王某負擔899.25元,與上述款項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唐 明
書記員:高海燕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