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鳳才,北京市鑒杜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
被告岳品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訴被告姚某某、岳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經(jīng)審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達地址不明確,無法送達,原告所訴被告不明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8條、第209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114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初嘯 審 判 員 劉建貞 代理審判員 智永肖
書記員: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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