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會
徐君(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張某會,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男,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原告張某會訴被告王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3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購買樓板,約定貨款17250元于2013年12月30日還清,有被告出具的欠條證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為維護我的合法權(quán)益,特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樓板款17250元及損失。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張某會樓板款1725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會樓板款1725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王某某欠原告張某會樓板款17250元,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張某會樓板款1725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履行完畢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1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李云飛
審判員:吳嶺
審判員:劉國軍
書記員: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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