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
張洪濱(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
王某
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
冀偉
于戰(zhàn)波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
李立華(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
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濱,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春艷,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冀偉,職務,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戰(zhàn)波,職務,法律顧問。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昊,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雞西分所律師。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陽某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張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濱、陽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冀偉、于戰(zhàn)波、平安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華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王某給付賠償款10000元,要求被告陽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原告張某5946元,要求平安保險公司給付車上人員賠償款2435元;2、放棄其他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2015年11月13日20時20分,王某駕駛黑MXXXXX號長城牌小型普通客車,沿知興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17公里+200米處,與由東向西張某駕駛的黑GWXXXX號現代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駕駛人張某、王某及乘車人何某某、李某某受傷。
張某在密山市人民醫(yī)院住院15天,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39594.61元。
張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被告王某辯稱,同意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陽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張某的醫(yī)療費計算過高,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陽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后按照投保人張某的責任范圍在保險的限額內賠償。
張某與其他被告達成的協議,沒有損害平安保險公司的利益。
張某要求平安保險公司賠償2435元,是在張某應承擔的次要責任范圍內,也在平安保險公司保險的限額內,應予以支持。
平安保險公司認為張某的醫(yī)療費用計算過高,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經濟損失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
二、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項下在限額內按照比例賠償原告張某549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
三、被告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在原告張某責任范圍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2435元。
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權利應受法律保護。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陽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后按照投保人張某的責任范圍在保險的限額內賠償。
張某與其他被告達成的協議,沒有損害平安保險公司的利益。
張某要求平安保險公司賠償2435元,是在張某應承擔的次要責任范圍內,也在平安保險公司保險的限額內,應予以支持。
平安保險公司認為張某的醫(yī)療費用計算過高,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賠償原告張某經濟損失1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
二、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項下在限額內按照比例賠償原告張某5496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
三、被告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雞西中心支公司在原告張某責任范圍內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某2435元。
于本判決生效后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張某負擔。
審判長:王洪明
書記員:荊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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