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田文霞,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原告張某某、朱某與被告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與朱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田文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朱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欠款18萬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16日,原、被告簽訂房屋買賣與車庫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二原告的房屋和車庫,其中車庫價款為30萬元。原告將房屋和車庫交付給被告后,被告僅支付了房屋價款和12萬元車庫價款,其余18萬元車庫價款至今未付,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未出庭,未作答辯。
本案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房屋所有權(quán)證和土地使用權(quán)證復印件各一份(均與原件核對無異),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和欠條各一份。被告王某某未出庭,未予質(zhì)證。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二原告系夫妻關(guān)系,位于大慶市讓胡路區(qū)大港路車庫系雙方共同共有的不動產(chǎn)。2016年5月16日,二原告共同與被告簽訂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約定將上述車庫出售給被告,價款為30萬元,雙方還對其他權(quán)利和義務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二原告于2016年8月底將車庫交付給被告,但被告僅給付原告車庫購房款12萬元,尚欠18萬元。2016年10月28日,被告為二原告出具欠條一份,約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所欠車庫余款18萬元。因被告未按約定付款,故二原告訴至法院。庭審中,二原告明確表示,在被告付清車庫全款后,同意協(xié)助其辦理案涉車庫的產(chǎn)權(quán)變更登記,但被告應按合同第三條約定承擔相應稅費。
本院認為,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房地產(chǎn)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F(xiàn)已查明,二原告已按約定將案涉車庫交付給被告,履行了出賣方的交房義務。另查,雙方合同雖約定被告先支付二原告10萬元房款,其余20萬元以按揭方式支付。但雙方之后協(xié)商變更了付款方式,即由被告直接向二原告支付房款,但被告僅支付12萬元,其余18萬元未予支持。就該18萬元欠款的支付問題,被告于2016年10月28日為原告出具了欠條,明確記載了欠款金額和付款期限,故被告應按欠條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逾期付款應承擔賠償利息損失的違約責任。二原告在被告付清全部房款后,應按合同約定協(xié)助被告辦理案涉車庫的產(chǎn)權(quán)變更登記手續(xù),相應的稅費應按雙方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由被告承擔。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任何證據(jù)對抗原告的訴訟請求,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張某某、朱某欠款18萬元及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峰
書記員: 孫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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