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陽明區(qū)。被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牡丹江電力工業(yè)學校司機,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愛民區(qū)。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2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原、被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幣60000元,借期一個月,自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3月26日,同時規(guī)定借款期限內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償還借款及利息,故訴至法院。被告于某承認原告張某某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于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于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30元,減半收取665元,由被告于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大為
書記員:馬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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