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
李某(湖北棗陽中興法律服務所)
張道喜
張道進
謝志全
唐啟翠
彭曉凱
尉德某
劉?。ê眲俸吐蓭熓聞账?br/>段某某
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
陶梅(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
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棗陽市,系死者王成芳之夫。
原告:張道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棗陽市,系死者王成芳之女。
原告:張道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棗陽市,系死者王成芳之子。
原告:謝志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所在地:南漳縣。
系死者王成芳之父。
原告:唐啟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南漳縣。
系死者王成芳之母。
原告:彭曉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棗陽市,系死者王成芳之外孫,張道喜之子。
法定代理人:張道喜,基本情況同上,系原告彭曉凱之母。
上述六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某,棗陽市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尉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棗陽市。
系事故車輛駕駛?cè)恕?br/>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棗陽市,系事故車輛登記所有權(quán)人。
上述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巍,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長虹北路9號襄陽市體育場西。
代表人:鞠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梅,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張道喜、張道進、彭曉凱、謝志全、唐啟翠與被告尉德某、段某某、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家政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張某某、張道進及張某某、張道喜、張道進、彭曉凱、謝志全、唐啟翠的委托代理人李順斌,被告尉德某、段某某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劉某甲,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陶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張道喜、張道進、彭曉凱、謝志全、唐啟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訴請判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醫(yī)療費(張某某432.50元、彭曉凱784.94元、王成芳19106.83元)、死亡賠償金54102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謝志全36384元、唐啟翠30320元)、喪葬費236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交通費600元、鑒定費700元,共計683008.30元,由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20000元;下余563008.30元,由被告尉德某、段某某連帶賠償50%即281504元,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對尉德某、段某某的賠償承擔保險責任,共計賠償401504元。
事實與理由:2016年8月25日,張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輕便摩托車(載乘王成芳、彭曉凱)沿棗陽市復興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車站路交叉路口斜過公路時,與沿車站路由南向北行駛尉德某持C1證駕駛的鄂F×××××號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張某某、王成芳、彭曉凱受傷,王成芳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該事故經(jīng)棗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某某和尉德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王成芳、彭曉凱無責任。
因肇事車鄂F×××××號小型轎車在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
雙方為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
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無異議;原告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道理運輸證和從業(yè)資格證和保單;如審查沒有拒賠情形,本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各分項和商業(yè)三者險分責的限額內(nèi)賠償,但駕駛?cè)宋镜履硾]有提供從業(yè)資格證,其駕駛證實習結(jié)束期為2016年9月24日,保單上記載的該車為營運客車,按照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實習期限內(nèi)駕駛營運客車,且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駕駛出租車的,本公司商業(yè)三者險免賠;死者系農(nóng)業(yè)戶口,其居住地沒有提供房主的房產(chǎn)證和土地使用權(quán)證,房屋是否存在存疑。
死者與其父母姓氏不一致,其親屬關(guān)系存疑,村委會無權(quán)證明親屬關(guān)系,應由公安機關(guān)予以證明;對務工證明,原告沒有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流水和社保繳納記錄,因死者已經(jīng)辭工,是否繼續(xù)務工無法證明,對勞動仲裁及開庭傳票無法證明其繼續(xù)在務工;交通費請法院酌定考慮;本公司不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被告尉德某、段某某辯稱:對交通事故認定無異議,其在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由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先行賠償,不足部分其同意賠償。
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在段某某投保時,未就免賠事項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也未向其送達保險條款,免賠條款對其不生效,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
其墊付有賠償款45000元,請求在保險賠償款到位后多退少補。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鄂F×××××號小型轎車在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由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尉德某、段某某賠償50%。
對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辯稱駕駛?cè)宋镜履吃趯嵙暺趦?nèi)駕駛營運客車和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駕駛營運出租車,商業(yè)三者險免賠的主張,因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在段某某投保時,未讓段某某和棗陽市順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簽字,也未就免賠條款向其履行告知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因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公司已將保險條款送達給被保險人,也未舉證證明就該保險條款中的免賠事項向被保險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故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辯稱其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的“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營運客車和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駕駛營運出租車,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賠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chǎn)生效力,對其相關(guān)辯稱主張本院不予采納,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對被保險人尉德某、段某某的賠償承擔保險責任。
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對醫(yī)療費20324.27元(王成芳19106.83元、張某某432.50元、彭曉凱784.94元)、喪葬費23660元、鑒定費700元無異議。
對有異議的訴訟請求:(1)死亡賠償金,本院認為,王成芳雖系農(nóng)村居民,但其生前長期在外務工,并居住在城鎮(zhèn),其主要收入來源地、居住地和消費地均來自城市,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其死亡賠償金為27051元/年×20年=541020元。
王成芳有二位被扶養(yǎng)人,事故發(fā)生于2016年8月25日,其父謝志全生于1942年12月11日,其母唐啟翠生于1939年7月16日,由三位子女扶養(yǎng);謝志全的扶養(yǎng)費為18192元/年×(20-14)年÷3人=36384元;唐啟翠的扶養(yǎng)費為18192元/年×5年÷3人=30320元。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計入死亡賠償金,共計607724元。
(2)精神損害撫慰金,王成芳因交通事故死亡,必將給其親人的精神造成嚴重打擊,本院根據(jù)侵權(quán)人的過錯程度,侵權(quán)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quán)人承擔責任能力及當?shù)厣钏降纫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過高,本院酌情保護20000元。
(4)交通費,王成芳因交通事故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其親屬為其辦理喪葬事宜必將支出交通費,屬于合理費用,原告請求600元合理,本院予以保護。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三款、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張某某、張道喜、張道進、彭曉凱、謝志全、唐啟翠各項損失396504.1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張某某、張道喜、張道進、彭曉凱、謝志全、唐啟翠在保險賠償款到位后返還尉德某、段某某墊付款45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張道喜、張道進、彭曉凱、謝志全、唐啟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8元,由被告尉德某、段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38。
上訴人也可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由于鄂F×××××號小型轎車在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應由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尉德某、段某某賠償50%。
對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辯稱駕駛?cè)宋镜履吃趯嵙暺趦?nèi)駕駛營運客車和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駕駛營運出租車,商業(yè)三者險免賠的主張,因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在段某某投保時,未讓段某某和棗陽市順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quán)委托代理人簽字,也未就免賠條款向其履行告知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因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公司已將保險條款送達給被保險人,也未舉證證明就該保險條款中的免賠事項向被保險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故被告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辯稱其保險條款中規(guī)定的“在實習期內(nèi)駕駛營運客車和未取得從業(yè)資格證駕駛營運出租車,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賠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chǎn)生效力,對其相關(guān)辯稱主張本院不予采納,長江財險襄陽中心支公司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對被保險人尉德某、段某某的賠償承擔保險責任。
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對醫(yī)療費20324.27元(王成芳19106.83元、張某某432.50元、彭曉凱784.94元)、喪葬費23660元、鑒定費700元無異議。
對有異議的訴訟請求:(1)死亡賠償金,本院認為,王成芳雖系農(nóng)村居民,但其生前長期在外務工,并居住在城鎮(zhèn),其主要收入來源地、居住地和消費地均來自城市,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其死亡賠償金為27051元/年×20年=541020元。
王成芳有二位被扶養(yǎng)人,事故發(fā)生于2016年8月25日,其父謝志全生于1942年12月11日,其母唐啟翠生于1939年7月16日,由三位子女扶養(yǎng);謝志全的扶養(yǎng)費為18192元/年×(20-14)年÷3人=36384元;唐啟翠的扶養(yǎng)費為18192元/年×5年÷3人=30320元。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計入死亡賠償金,共計607724元。
(2)精神損害撫慰金,王成芳因交通事故死亡,必將給其親人的精神造成嚴重打擊,本院根據(jù)侵權(quán)人的過錯程度,侵權(quán)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quán)人承擔責任能力及當?shù)厣钏降纫蛩?,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過高,本院酌情保護20000元。
(4)交通費,王成芳因交通事故受傷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其親屬為其辦理喪葬事宜必將支出交通費,屬于合理費用,原告請求600元合理,本院予以保護。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三款、第十八條 ?第一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長江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張某某、張道喜、張道進、彭曉凱、謝志全、唐啟翠各項損失396504.1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
二、張某某、張道喜、張道進、彭曉凱、謝志全、唐啟翠在保險賠償款到位后返還尉德某、段某某墊付款45000元。
三、駁回原告張某某、張道喜、張道進、彭曉凱、謝志全、唐啟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8元,由被告尉德某、段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交納。
審判長:張家政
書記員:王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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