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綏陽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黑龍江天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東寧市綏陽鎮(zhèn)。
被告:萬靈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綏陽鎮(zhèn)。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東寧市綏陽鎮(zhèn)。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萬靈芝、李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洪,被告李某某、萬靈芝、李某到庭參加訴訟。2017年6月30日,三被告申請鑒定。2017年8月18日,三被告撤回鑒定申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1563.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三被告均在綏陽林業(yè)局雙橋子林場種植木耳菌。2017年4月19日15時30分,在被告萬靈芝家菌地附近,原告張某某在道路上種樹影響了被告萬靈芝家的車輛通行,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三被告毆打原告致傷。原告住院31天,被診斷為左眼球鈍挫傷、雙方眼視神經(jīng)萎縮。
三被告辯稱,發(fā)生糾紛的主要過錯在于原告,三被告不同意賠償那么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如下證據(jù)。一、視聽資料一份、詢問筆錄五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證明2017年4月19日15時30分,在綏陽林業(yè)局雙橋子林場橋北,三被告毆打原告的經(jīng)過,原告無過錯,三被告應承擔全部責任。二、住院病歷一份、出院證明書一張。證明原告受傷后在綏芬河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1天。三、醫(yī)療費票據(jù)4張、用藥明細一份。證明原告受傷后發(fā)生醫(yī)療費11563.31元。四、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費票據(jù)一張。證明原告的誤工損失日為31天,誤工費3720元,支付鑒定費600元。
各方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進行了質證,并分別發(fā)表了質證意見。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一反映的內容無異議,但認為該證據(jù)不完整,原告與被告李某某爭執(zhí)的過程沒有體現(xiàn),三被告對萬立柱的筆錄有異議,認為部分內容不屬實。三被告對證據(jù)二有異議,李某某認為原告受傷后的確在綏芬河市人民醫(yī)院住院,但沒有住滿31天,后來在雙橋子東莊萬立柱家住了,萬靈芝認為沒有把原告打壞,原告沒受傷,李某認為三被告沒有打到原告受傷部位,不能產(chǎn)生該傷。三被告認為不懂醫(yī)學,對證據(jù)三不發(fā)表質證意見。三被告對證據(jù)四有異議,認為原告沒住滿31天,實際住院多少日就承擔多少日誤工費,鑒定費也不應該由三被告承擔。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萬立柱與原告曾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事發(fā)當日,又與原告共同在爭議的地塊栽樹,萬立柱與被告萬靈芝、李某是親屬,因此,萬立柱與原、被告均具有利害關系,對萬立柱的筆錄不予采信。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jù)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異議理由的成立,對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jù)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三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三被告是親屬關系,萬靈芝是李某的母親,李某某是李某的大姑。
原告張某某家的菌地與被告的萬靈芝家的菌地相鄰。2017年4月19日15時30分左右,原告張某某與萬立柱在原告家菌棚附近栽樹。被告李某某在萬靈芝家菌棚內干活。當李某某從一個菌棚出來到另一個菌棚去時,發(fā)現(xiàn)原告張某某在栽樹,李某某認為原告將樹栽到道上,不讓張某某栽樹,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相互推搡。被告萬靈芝、李某發(fā)現(xiàn)后陸續(xù)走過來。被告李某某將張某某推倒,張某某站起后,被告萬靈芝推張某某,被告李某推張某某并用手擊打張某某面部,用腳踢張某某,將張某某打倒。張某某欲站起時,被告李某某將其推倒。張某某站起后用手推李某某,被告李某將原告踢倒,被告李某某、萬靈芝踢原告,被告李某用鎬打原告。張某某站起后,被告李某某、萬靈芝用手擊打原告面部,李某某將原告踹倒,萬靈芝繼續(xù)踢原告。原告起來后,被告李某某、萬靈芝繼續(xù)用手擊打原告面部。萬立柱上前制止。被告李某用鎬打原告的腿部、頭部、腰部。被告李某某、萬靈芝又將原告打倒。
原告到綏芬河市人民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左眼球挫裂傷、左眼視網(wǎng)膜震蕩傷、雙眼視神經(jīng)萎縮。原告31住院天,支付醫(yī)療費11563.31元。
經(jīng)鑒定,原告的誤工日為31天,支付鑒定費600元。
本院認為,一、關于過錯問題。被告李某某不是爭議地塊的所有者,其發(fā)現(xiàn)原告栽樹,上前制止與原告相互推搡,將原告推倒在地。三被告在原告停止栽樹后,仍繼續(xù)毆打原告,并將原告打倒數(shù)次,三被告具有重要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原告在訴狀中關于:“因為原告張某某在道路上種樹影響了被告萬靈芝家的車輛通行,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钡年愂鰳嫵闪嗽娴淖哉J,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處理相鄰關系的規(guī)定,對于事件的發(fā)生具有一定的過錯,應負次要責任。三被告都對原告面部進行了毆打,三被告的行為均有致傷原告的可能性,且不能分清是誰的行為導致原告受傷,三被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jù)原、被告的過錯程度,原告承擔百分之二十,三被告承擔百分之八十為宜。二、關于費用問題。三被告申請對原告用藥是否合理,所用藥物是治療眼球挫裂傷還是治療視神經(jīng)萎縮進行鑒定。技術部門組織鑒定時,三被告又撤回鑒定申請。三被告關于原告沒有住院三十一天的抗辯主張與綏芬河市人民醫(yī)院長期醫(yī)囑單不符,對其抗辯主張,不予支持。三被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原告用藥合理性及住院三十一天予以確認。三被告同意按每日一百元的標準賠償原告誤工損失,庭審后,原告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誤工三十一天,誤工費為3100元。按照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shù)貒覚C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的規(guī)定,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每日100元,原告住院31天,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
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1563.3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100元、誤工費3100元、鑒定費600元,合計18363.31元。根據(jù)雙方的責任比例,原告應承擔3672.66元,三被告應承擔14690.6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李某某、萬靈芝、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張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鑒定費合計14690.65元。
二、駁回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給付金錢義務的債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自指定期間屆滿之日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7元,減半收取83.5元,由李某某、萬靈芝、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車玉軍
書記員:戴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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