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有。
委托代理人孫博,遼寧圖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身份證號xxxx,滿族,個體,住所地:岫巖滿族自治縣三家子鎮(zhèn),現(xiàn)住海城市荒嶺子。
委托代理人楊維橋,大石橋市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和平區(qū)云集街5甲3號。
負責人郭明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冠雄,遼寧明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有訴被告劉某、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有及其委托代理人孫博,被告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維橋、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冠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1時10分許,張某有駕駛遼CH1350(遼CR078掛)號半掛牽引車行駛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487KM+400M處,撞在于鳳和駕駛的遼AC0376(遼A610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部,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路產(chǎn)損失、貨物損失及原告受傷。本起事故經(jīng)錦州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作出的錦公交認字[2016]第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于鳳和負次要責任。原告張某有受傷后在凌海大凌河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2016年1月12日-2016年1月29日),原告在住院期間均為一級護理。后入住海城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126天(2016年1月29日-2016年6月3日),原告在住院期間均為二級護理。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傷情經(jīng)鞍山雙山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的鞍雙醫(yī)司法鑒定所[2016]臨鑒字第70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為車肇事致鑒定人張某有腹部外傷、肝破裂,行肝部分切除,評定為Ⅸ級傷殘;雙側(cè)多發(fā)肋骨骨折,評定為Ⅹ級傷殘,因此花費鑒定費2286.7元。
另查,原告張某有系被告劉某雇傭司機,原告張某有持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原告兒子張貴鑫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女兒張欣悅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母親李玉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均共有兩位撫養(yǎng)人,均持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原告張某有在住院期間自行墊付16462.86元。
再查,被告劉某系原告所駕駛車輛遼CH1350(遼CR078掛)號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被告劉某給原告墊付49431.51元。被告人保公司系遼AC0376(遼A610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的保險公司,且肇事時間在保險期間內(nèi)。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外,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有:1、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2、凌海大凌河醫(yī)院住院病志、用藥明細各一份。海城市中心醫(yī)院住院病志,用藥明細各一份。住院費票據(jù)一張,金額16462.86元;3、鑒定報告一份,鑒定費票據(jù)兩張,金額分別為1939元,347.7元,合計為2286.7元;4、原告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5、原告及被扶養(yǎng)人戶口本各一份;6、新立社區(qū)證明一份。被告劉某提供的證據(jù)有:原告在凌海醫(yī)院住院收據(jù)27張,金額分別為240元、37834.51元、1080元、212元、60元、20元、20元、60元、60元、20元、60元、20元、60元、20元、360元、180元、160元、180元、2760元、200元、200元、200元、225元、1320元、200元、920元、2760元,合計49431.51元,凌海醫(yī)院病志、診斷書、患者清單各一份。以上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及本院審查所證事實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并且經(jīng)錦州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作出的錦公交認字[2016]第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負主要責任,于鳳和負次要責任。被告劉某系原告所駕駛車輛遼CH1350(遼CR078掛)號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被告人保公司系遼AC0376(遼A610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的保險公司,且肇事時間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此本院依法確認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根據(jù)事故責任按照30%的比例予以賠償。另關于原告張某有及被告劉某應承擔責任比例一節(jié),因原告發(fā)生損害是其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被告劉某作為雇主應承擔無過錯的賠償責任,但因本起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在于原告忽視行車安全,原告在此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對方車輛承擔次要責任,其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其應對自身的損害承擔部分責任,應適當減輕雇主的賠償責任,因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第十一條第一款“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guī)定,本院認為原告應承擔30%的責任,被告劉某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提出的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43天=14300元,護理費96.24元/天×(126+17+17)天=15398.4元,鑒定費2286.7元的訴訟請求,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原告因本起事故受傷住院治療143天、護理人及護理級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等事實,因此本院對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均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提出的誤工費165.51元/天×152天=25157.52元的訴訟請求,原告職業(yè)系司機,因此對其提出的誤工標準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的誤工期限一節(jié),原告因本起事故受傷住院治療143天,原告主張至定殘前一日共計152天較為合理,因此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提出的交通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綜合考慮原告的住院時間、實際傷情、進行鑒定等事實,本院酌定原告的交通費為2000元。關于原告提出的殘疾賠償金29082元/年×20年×23%=133777.2元的訴訟請求,原告持非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因本起事故被鑒定為一處九級一處十級傷殘之時為37周歲,因此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提出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母親李玉艷20520元/年×17年÷2×23%=40116.6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張貴鑫20520元/年×5年÷2×23%=11799元,張欣悅20520元/年×12年÷2×23%=28317.6元的訴訟請求,原告被鑒定為一處九級一處十級傷殘之其子張貴鑫12周歲,其女張欣悅6周歲,原告母親李玉艷63周歲,共有兩位撫養(yǎng)人,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原告主張其子張貴鑫5年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系其自身權利的體現(xiàn),因此本院對原告的上述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院依法確認原告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80233.2元。
關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不予賠償一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钡囊?guī)定,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該項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訴訟費不同意承擔一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訴訟費應由保險人,即本案被告保險公司承擔,因此對被告保險公司的該項辯解,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經(jīng)濟損失總額為339047.39元,其中醫(yī)療費65894.37(16462.86元+49431.51元),伙食補助費100元/天×143天=14300元,護理費96.24元/天×(126+17+17)天=15398.4元,鑒定費2286.7元,誤工費165.51元/天×152天=25157.52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29082元/年×20年×23%=133777.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0233.2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120000元(其中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賠償金110000元),原告剩余損失219047.39元(其中醫(yī)療費55894.37,伙食補助費14300元,護理費15398.4元,鑒定費2286.7元,誤工費25157.52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賠償金23777.2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80233.2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65714.22元(219047.39元×30%),原告剩余損失153333.17元(219047.39元×70%),由被告劉某承擔107333.22元(153333.17元×70%),原告只要求被告劉某賠償原告100000元系其自身權利的體現(xiàn),因此本院對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另因被告劉某已給原告墊付49431.51元,因此被告劉某還應給付原告50568.49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有12000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有65714.22元;
(二)、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張某有50568.49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851元,由原告承擔9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被告劉某分別承擔3806元、1036元,此款原告已墊付,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公司、被告劉某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分別加付3806元、1036元給原告。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和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遞交上訴狀的同時或者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否則視為放棄上訴。
審 判 長 崔 洋 人民陪審員 宋欣禹 人民陪審員 劉 楠
書記員: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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