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虎林市虎頭鎮(zhèn)。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虎林市虎頭鎮(zhèn)。
原告張某訴被告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jīng)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張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王某給付張某欠款本金68000元及利息;2王某承擔訴訟費用及實際支出費。事實和理由:王某因種地缺少資金在張某處借款多年,于2016年11月1日為張某出具了68000元欠條一份,王某本人簽名按手印,約定月利率1%計算利息。張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均以各種理由推托。故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本金68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以上欠款實際給付之日,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王某未到庭,未提交答辯材料。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王某因種地缺少資金在張某處借款多年,于2016年11月1日為張某出具了68000元欠條一份,王某本人簽名按手印,約定月利率1%計算利息。張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王某均以各種理由推托。故張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償還借款本金68000元,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以上欠款實際給付之日止,王某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本院認為,王某在張某處借款,有其給張某出具的借據(jù)為憑,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王某確有償還義務,故對張某主張王某給付欠款本金68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張某主張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至全部欠款償還完畢之日止,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張某借款本金680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利息至全部欠款償還完畢之日止。
如果王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0元,減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王某負擔,此款原告張某已預付,被告王某在給付上述欠款時,將此款一并給付原告張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文全
書記員:劉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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