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女,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qū)。
委托代理人:蔣彤彤,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永旺,河北開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住河北省唐山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5031元,減半收取32515.5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張某某擔負。
審 判 長 樸 毅 代理審判員 王 建 代理審判員 郝晶晶
書記員: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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