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
委托代理人:胡威威,湖北居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蔡國勛,湖北三管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常某訴被告曾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演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威威,被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國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常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原、被告雙方已經協(xié)商,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遞交書面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常某申請撤回對被告曾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常某撤回對被告曾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9705元,減半收取4852.5元,由原告常某負擔。
審判長 張演愛
書記員: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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