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席帥,男,1980年1月25日生,漢族,住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被告: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道外區(qū)。負責人:呂劍,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大勇,黑龍江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席帥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向席帥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63,864.84元;2.判令康佳哈爾濱分公司為席帥補繳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等保險金(2005年9月至2008年6月)。事實和理由:席帥于2005年9月入職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單位,月平均工資5,322.07元,2005年9月席帥入職時,康佳哈爾濱分公司給席帥辦理了養(yǎng)老保險,但是,2005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間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未給席帥繳納養(yǎng)老保險,并且未給席帥繳納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的失業(yè)保險,未給席帥繳納2005年9月至2007年11月的醫(yī)療、衛(wèi)生、生育保險。同時,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在給席帥繳納社會保險時,未按照席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數(shù)。因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為席帥繳納社會保險,席帥已經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與康佳哈爾濱分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應當依法向席帥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诳导压枮I分公司以上的違法情形,席帥多次與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協(xié)商未果,席帥已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為此,席帥訴至法院??导压枮I分公司辯稱,原、被告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解除,席帥在本案中申請解除屬于重復解除,該請求不應支持。席帥是因為嚴重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而被解除的,此種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依法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席帥稱工資中扣除了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事實不成立,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僅扣除了席帥在職期間的個人應繳部分,同時因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在社保機構辦理社保封存手續(xù)需要一定時間,該期間社保機構仍然收取了席帥的各項社會保險,因該期間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所以,該費用應由席帥承擔,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正??鄢撡M用是合理的。關于補交社會保險問題,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并未欠繳席帥的社會保險,不存在補繳問題,同時補繳社會保險不是勞動仲裁及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席帥提交的證據(jù)八、仲裁裁決書,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三、考勤記錄,證據(jù)四、上崗通知、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及郵寄手續(xù)、報紙公告,證據(jù)五社保辦理單,上述證據(j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席帥提交的證據(jù)一、勞動合同三份與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一勞動合同均一致,當事人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故本院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2.對席帥提交的證據(jù)二國內掛號信函收據(jù)及分公司職工離職審計表,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對收到信函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無法證明信函郵寄時間及內容,故本院對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收到郵寄信函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證明問題不予采信,對該證據(jù)中的審計表不予采信;3.對席帥提交的證據(jù)三、保險個人賬戶2005年9月-2017年5月繳費清單,證據(jù)四、失業(yè)保險賬戶2008年10月-2017年6月的繳費清單,證據(jù)五、醫(yī)療、工傷、生育保險賬戶2007年12月-2017年6月繳費清單,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均無異議,因上述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能夠證實席帥的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故本院予以采信;4.對席帥提交的證據(jù)六、榮譽證書兩份,該證書系康佳集團哈爾濱分公司獎勵給席帥,且加蓋有康佳集團哈爾濱分公司印章,故本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5.對席帥提交的證據(jù)七、工資賬戶銀行流水,康佳集團哈爾濱分公司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予以采信;5.對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二、規(guī)章制度確認書及規(guī)章制度,因該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均有席帥的簽名確認,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席帥自2005年10月入職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崗位為銷售,2008年2月20日,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后雙方續(xù)簽勞動合同,2013年1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1月18日,席帥在康佳哈爾濱公司“考勤管理規(guī)定、員工離職管理規(guī)定、獎懲管理規(guī)定閱讀確認書”上簽字確認,內容為“本人閱讀了考勤管理規(guī)定、員工離職管理規(guī)定、獎懲管理規(guī)定的全部內容。資源遵守康佳公司的員工考勤管理規(guī)定、員工離職管理規(guī)定、員工獎懲管理規(guī)定等規(guī)章制度,愿意將此確認書作為本人勞動合同的附件”??导压枮I分公司考勤管理規(guī)定中:“三、考勤制度:(3).曠工:無任何手續(xù)無故不上班或有下列行為均視為曠工;遲到、早退、脫崗次數(shù)達到曠工標準者;未經準假而不到崗者;或不服從工作調動,不到崗工作者;曠工按照200元/次進行處罰,全月累計三次做辭退處理”,席帥在該文件的尾部簽字確認。2017年6月1日起席帥未到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到崗工作??导压枮I分公司在2017年6月2日向席帥郵寄送達“上崗通知“一份,席帥簽收?!吧蠉復ㄖ眱热轂椤啊銖?017年6月1日開始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xù),未到崗上班,構成曠工,截止今日已連續(xù)曠工兩日,違反了單位的相關制度,現(xiàn)通知你于2017年6月5日到崗上班。…”??导压枮I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席帥郵遞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席帥拒收??导压枮I分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在《生活報》登報公告,解除與席帥的勞動關系,并于2017年7月11日辦理了席帥的各項社會保險封存手續(xù)。另查明,席帥于2017年5月27日向康佳哈爾濱分公司郵寄郵遞文書一份,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對收到郵件的真實性無異議。雙方因勞動爭議糾紛,席帥向哈爾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員會于2017年9月4日作出哈勞人仲字第[2017]第404號仲裁裁決書(終局裁決),該裁決駁回席帥的仲裁請求。
原告席帥與被告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以下簡稱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席帥、被告康佳哈爾濱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大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關于席帥主張康佳哈爾濱分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北景钢校瘞浱峁┑淖C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故席帥主張其依照法律規(guī)定已與康佳哈爾濱分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采納?!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席帥主張2005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間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未給席帥繳納養(yǎng)老保險,并且未給席帥繳納2005年9月至2008年9月的失業(yè)保險,未給席帥繳納2005年9月至2007年11月的醫(yī)療、衛(wèi)生、生育保險。同時,康佳哈爾濱分公司在給席帥繳納社會保險時,未按照席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納基數(shù)。席帥向本院提供的其于2017年5月27日向康佳哈爾濱分公司郵寄的其本人填寫的康佳職工離職審計表中離職原因注明:因公司未依法為本人交納社會保險費用,故要求與康佳哈爾濱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上述主張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席帥要求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證明其于2017年6月2日向席帥郵寄送達“上崗通知”,席帥簽收。席帥自2017年6月1日起至6月20日期間未到康佳哈爾濱分公司上班,存在曠工情形,康佳哈爾濱分公司辯稱席帥存在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已與席帥解除勞動關系,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席帥主張康佳哈爾濱分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根據(jù),故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席帥主張社會保險費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毕瘞浺罂导压枮I分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及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本院不予審理。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九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席帥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席帥負擔(已付)。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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