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圣某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勝新,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楊梅、牛樹政,河北德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山東圣某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周某某、第三人王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原告山東圣某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周某某、第三人王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山東圣某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山東圣某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周某某及第三人王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山東圣某建設(sh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王爽
書記員:張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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