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飛達建筑工程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沈延彬
張迎全(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
雞西市匯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姜慶祥
樸永健
原告密山市飛達建筑工程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馮岳鵬,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沈延彬,男。
委托代理人張迎全,男,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雞西市匯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德龍,男,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姜慶祥,男。
委托代理人樸永健,男。
原告密山市飛達建筑工程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雞西市匯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雞冠民保字第22號民事裁定書,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雞冠民保字第2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預查封被告雞西市匯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坐落于某小區(qū)X號樓X單元X層X號、建筑面積129.55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檔案,同時查封原告提供擔保的所有權人為畢某、坐落于雞冠區(qū)某小區(qū)-X-(X-X)-X、房權證號為雞西市房權證雞冠房字第XX號、建筑面積157.60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檔案。現(xiàn)案件已經調解結案,原告申請解除對以上財產的查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告雞西市匯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坐落于某小區(qū)X號樓X單元X層X號、建筑面積129.55平方米房屋房籍檔案的預查封;
二、解除對所有權人為畢某、坐落于雞冠區(qū)某小區(qū)-X-(X-X)-X、房權證號為雞西市房權證雞冠房字第XX號、建筑面積157.60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檔案的查封。
原告密山市飛達建筑工程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雞西市匯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jiān)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雞冠民保字第22號民事裁定書,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雞冠民保字第2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預查封被告雞西市匯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坐落于某小區(qū)X號樓X單元X層X號、建筑面積129.55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檔案,同時查封原告提供擔保的所有權人為畢某、坐落于雞冠區(qū)某小區(qū)-X-(X-X)-X、房權證號為雞西市房權證雞冠房字第XX號、建筑面積157.60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檔案。現(xiàn)案件已經調解結案,原告申請解除對以上財產的查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對被告雞西市匯鑫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建設的、坐落于某小區(qū)X號樓X單元X層X號、建筑面積129.55平方米房屋房籍檔案的預查封;
二、解除對所有權人為畢某、坐落于雞冠區(qū)某小區(qū)-X-(X-X)-X、房權證號為雞西市房權證雞冠房字第XX號、建筑面積157.60平方米房屋的房籍檔案的查封。
審判長:褚連英
審判員:趙淑紅
審判員:王林波
書記員:吳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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