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密山市蜂蜜山林場。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孫禹,場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忠溪,男,該林場職工。
被告:密山市知一鎮(zhèn)人民政府。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鵬,系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原告密山市蜂蜜山林場與被告密山市知一鎮(zhèn)人民政府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密山市蜂蜜山林場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密山市蜂蜜山林場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密山市蜂蜜山林場撤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計50元,由密山市蜂蜜山林場負擔。
審判員 關(guān)金龍
書記員:王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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