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紀君華(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
彭某
原告: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寬城滿族自治縣寬城鎮(zhèn)東冰窖村。
法定代表人:李曉芬,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君華,男,河北紀君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彭某。
原告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彭某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紀君華,被告彭某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酒店消費款項31854.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10月3日期間,被告彭某在原告處累計消費31854.00元人民幣,被告在賬單上簽字對全部消費欠款予以確認。
此款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拖延至今。
彭某辯稱,原告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曾在我的修理廠修車,欠我的部分修理費尚未結清。
此外,2014年10月27日的一筆437.00元的消費不是其本人簽字。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
被告彭某在原告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用餐后,應及時支付用餐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消費款項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彭某主張,原告尚欠被告部分修理費未結清,應在此消費款中扣除,但該主張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被告可就該部分修理費另行起訴,本案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彭某給付原告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消費款項31417.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6.00元減半收取298.00元,由被告彭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
被告彭某在原告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用餐后,應及時支付用餐費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消費款項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彭某主張,原告尚欠被告部分修理費未結清,應在此消費款中扣除,但該主張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被告可就該部分修理費另行起訴,本案不作處理。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第一百零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彭某給付原告寬城泰豐民族生態(tài)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消費款項31417.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6.00元減半收取298.00元,由被告彭某負擔。
審判長:張寧
書記員:張廣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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