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世蓮,黑龍江維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綏芬河市圣通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蘇鑫,男,該公司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宋某某與被告綏芬河市圣通經貿有限公司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以已與被告庭外和解為由,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以已與被告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4631元,減半收取17315.5元,由原告宋某某負擔。
審判員 陳國民
書記員:王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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