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李振中(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
朱某
常軍風(河北李海玉律師事務所)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常軍風,河北李海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某與被告朱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中、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永文、常軍風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沒有生育子女,就其財產糾紛,雙方于2012年3月23日自愿達成了書面協(xié)議書,并簽字捺印認可,協(xié)議書中將其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做了合理處分,該民事行為不違背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認定。特別是涉及雙方同居期間原告工資分配問題,在協(xié)議書中作了明確約定,由被告返還原告工資款共計28000元,該約定已于2012年3月23日履行完畢,雙方之間的財產糾紛已經解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zhèn)€人工資80000元,明顯超出了雙方之間的約定范圍,也沒有足以支持其請求的證據(jù)加以佐證,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原告宋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沒有生育子女,就其財產糾紛,雙方于2012年3月23日自愿達成了書面協(xié)議書,并簽字捺印認可,協(xié)議書中將其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做了合理處分,該民事行為不違背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以認定。特別是涉及雙方同居期間原告工資分配問題,在協(xié)議書中作了明確約定,由被告返還原告工資款共計28000元,該約定已于2012年3月23日履行完畢,雙方之間的財產糾紛已經解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原告?zhèn)€人工資80000元,明顯超出了雙方之間的約定范圍,也沒有足以支持其請求的證據(jù)加以佐證,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宋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原告宋某承擔。
審判長:張少華
審判員:王彥朕
審判員:侯東梅
書記員:劉紅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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