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
高清(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
岳某
龍某某
湖北天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
錢前
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
龔悅文(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
原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惠工街紫云小區(qū)4棟3門6樓11號。
委托代理人:高清,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白云橋紡配平房6號。
委托代理人:高清,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岑河原種場青崗嶺分場210號,現(xiàn)住荊州市沙市區(qū)長港路亞泰金瑞,系鄂DT9533車輛的駕駛員。
被告:湖北天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荊州區(qū)北環(huán)路25號,系鄂DT9533車輛的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歐陽代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錢前,該公司員工。
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太岳路城市風景9幢19層。
負責人:劉興隆,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龔悅文,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宋某、岳某訴被告龍某某、湖北天盾汽車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盾公司)、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荊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財保荊州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
2016年4月26日,本院依法由審判員吳慶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原告宋某、岳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清,被告龍某某、被告天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錢前、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龔悅文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宋某、岳某共同訴稱:2015年7月2日10時23分許,被告龍某某駕駛鄂DT9533小型轎車沿北湖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交管局”門前路段停車下人后,起步向左變向時,與后方同向行駛的、由原告岳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后載原告宋某)相撞,造成兩原告受傷。
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龍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原告岳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宋某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宋某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右肩胛骨骨折、肋骨骨折。
住院21天,醫(yī)囑為:加強營業(yè),休息三月。
后經(jīng)司法鑒定為十級傷殘,需后續(xù)治療費10000元。
原告岳某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右側肩袖損傷,多處軟組織損傷。
住院13天,醫(yī)囑為加強營養(yǎng),休息一月。
由于被告龍某某只支付了醫(yī)療費,兩原告的其他損失均不支付,導致兩原告損失較大。
現(xiàn)兩原告查明涉案車輛為被告天盾公司所有,在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
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宋某各項損失93273元、賠償岳某18191.92元,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龍某某辯稱:事故發(fā)生屬實,責任劃分無異議。
我為原告宋某墊付醫(yī)療費11000元,為原告岳某墊付醫(yī)療費6264.92元,要求兩原告在獲得保險賠償后予以返還。
被告天盾公司答辯稱:對事故無異議。
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答辯稱:在沒有拒賠的情況下,我公司對原告合理合法的賠償予以認可,醫(yī)療費應扣除15%的非醫(yī)保用藥。
訴訟費、鑒定費保險公司不承擔。
我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10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被告龍某某駕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致原告損傷,本次事故交管部門已作出事故認定書,雙方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中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主次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本院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綜合考慮,被告龍某某承擔70%的責任,原告岳某承擔30%的責任。
因被告龍某某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50萬元限額的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保險責任部分由被告龍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抗辯醫(yī)療費只應承擔醫(yī)保用藥部分的保險責任,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6f7263f234cf4b6ebf98bb3647ec10ff:19Article1Paragraph|第一項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規(guī)定,因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第三者和醫(yī)療機構的治療行為,該條款在責任保險中屬無效條款,故本院對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宋某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12760.61元;
2、后期醫(yī)療費:10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1050元(50元/天×21天)
4、營養(yǎng)費:原告宋某向本院主張營養(yǎng)費2000元,被告認為過高。
本院考慮原告的傷情,認為按500元支付營養(yǎng)費較為適宜;
5、護理費:1652元;
6、誤工費:原告宋某按每月3000元向本院主張105天的誤工損失10500元,本院認為其訴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7、殘疾賠償金;49704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及其傷情,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9、鑒定費1550元。
上述各項合計:90716.61元。
關于原告岳某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6264.92元;
2、住院伙食補助:650元;
3、營養(yǎng)費:由于原告岳某傷情較輕,故本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4、誤工費:原告岳某向本院主張43天的誤工費8600元,由于其證據(jù)不足,故本院參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誤工損失,其金額為:5091元;
5、護理費:1023元;
上述各項合計:13028.92元。
上列兩原告的損失,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項下對原告宋某承擔10000元的賠償責任(已支付);在傷殘賠償金項下對原告宋某承擔64856元。
對于原告宋某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部分,由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70%,即10017元(不含鑒定費),被告龍某某承擔鑒定費的70%,即1085元;由于原告宋某未向原告岳某主張賠償責任,故剩余部分損失由其自擔。
關于原告岳某的損失,因其放棄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項下的受償權,故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只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項下對原告岳某承擔6114元,超出部分,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按70%承擔4840元。
兩原告在獲得上述賠償,沖減被告龍某某的賠償款額后,應返還被告龍某某墊付的費用。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宋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84873元(已支付1萬元,實際賠付74873元);
二、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岳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0954元;
三、被告龍某某賠償原告宋某1085元;沖減被告龍某某為原告宋某墊付費用11000元后,原告宋某獲得本判決第一判項款額后立即返還被告龍某某9915元;
四、原告岳某獲得本判決第二判項的款額后立即返還被告龍某某6264.92元;
五、駁回原告宋某、岳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93元,本院減半收取1047元,由被告龍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
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2604010400050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
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被告龍某某駕駛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致原告損傷,本次事故交管部門已作出事故認定書,雙方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作出的事故認定書中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及主次責任劃分均無異議,本院對事故經(jīng)過及責任劃分予以確認,綜合考慮,被告龍某某承擔70%的責任,原告岳某承擔30%的責任。
因被告龍某某所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50萬元限額的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超出保險責任部分由被告龍某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抗辯醫(yī)療費只應承擔醫(yī)保用藥部分的保險責任,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 ?[[6f7263f234cf4b6ebf98bb3647ec10ff:19Article1Paragraph|第一項 ?“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義務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規(guī)定,因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第三者和醫(yī)療機構的治療行為,該條款在責任保險中屬無效條款,故本院對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原告宋某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12760.61元;
2、后期醫(yī)療費:10000元;
3、住院伙食補助:1050元(50元/天×21天)
4、營養(yǎng)費:原告宋某向本院主張營養(yǎng)費2000元,被告認為過高。
本院考慮原告的傷情,認為按500元支付營養(yǎng)費較為適宜;
5、護理費:1652元;
6、誤工費:原告宋某按每月3000元向本院主張105天的誤工損失10500元,本院認為其訴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7、殘疾賠償金;49704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考慮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沒有過錯及其傷情,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9、鑒定費1550元。
上述各項合計:90716.61元。
關于原告岳某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6264.92元;
2、住院伙食補助:650元;
3、營養(yǎng)費:由于原告岳某傷情較輕,故本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
4、誤工費:原告岳某向本院主張43天的誤工費8600元,由于其證據(jù)不足,故本院參照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誤工損失,其金額為:5091元;
5、護理費:1023元;
上述各項合計:13028.92元。
上列兩原告的損失,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項下對原告宋某承擔10000元的賠償責任(已支付);在傷殘賠償金項下對原告宋某承擔64856元。
對于原告宋某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部分,由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70%,即10017元(不含鑒定費),被告龍某某承擔鑒定費的70%,即1085元;由于原告宋某未向原告岳某主張賠償責任,故剩余部分損失由其自擔。
關于原告岳某的損失,因其放棄了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項下的受償權,故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只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項下對原告岳某承擔6114元,超出部分,被告長江財保荊州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按70%承擔4840元。
兩原告在獲得上述賠償,沖減被告龍某某的賠償款額后,應返還被告龍某某墊付的費用。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宋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84873元(已支付1萬元,實際賠付74873元);
二、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岳某各項損失費用共計10954元;
三、被告龍某某賠償原告宋某1085元;沖減被告龍某某為原告宋某墊付費用11000元后,原告宋某獲得本判決第一判項款額后立即返還被告龍某某9915元;
四、原告岳某獲得本判決第二判項的款額后立即返還被告龍某某6264.92元;
五、駁回原告宋某、岳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93元,本院減半收取1047元,由被告龍某某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吳慶生
書記員:楊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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