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海龍
張智英(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
劉某波
北京瑞隆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得力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銷售公司
原告安海龍,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張智英,女,河北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波,系涿州市海波電子電腦經(jīng)銷部負責人,個體工商戶。
被告北京瑞隆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月,職務經(jīng)理。
被告得力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銷售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阿勇,職務經(jīng)理。
原告安海龍訴被告劉某波、北京瑞隆倉儲物流有限公司、得力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銷售公司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安海龍?zhí)峁┑谋桓娴美瘓F有限公司北京銷售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地址均不準確,原告的起訴屬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安海龍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安海龍?zhí)峁┑谋桓娴美瘓F有限公司北京銷售公司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地址均不準確,原告的起訴屬被告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第二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安海龍的起訴。
審判長:李健
審判員:高娟
審判員:閆冉
書記員:封玥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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