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漢東,湖北顏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治國
被告:顏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安某某訴被告楊治國、被告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安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安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漢東和被告顏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治國經(jīng)本院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楊治國向原告安某某借款,并為原告安某某出具了借條,雙方之間構成了民間借貸合同關系。被告楊治國與原告在借條中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和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利息,現(xiàn)期限已到,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顏某某在原告安某某與被告楊治國的借條上以擔保人的名義簽字,同意對該筆借款進行擔保,但沒有約定擔保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被告顏某某雖然沒有與原告簽訂書面擔保合同,但在借條上以擔保人的名義簽名,與原告安某某構成保證合同關系。故原告安某某要求被告顏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顏某某在庭審中辯稱該借款通過協(xié)商由湖北旭俊科技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以及股權質押擔保的,那么應當先有湖北旭俊科技公司承擔保證擔保責任及股權質押的擔保責任,不足部分再由擔保人清償,因簽訂此協(xié)議后,被告顏某某與被告楊治國又通過協(xié)商,并經(jīng)原告安某某同意,將該債務轉移給被告楊治國償還,并出具了借條,且債務的轉移未經(jīng)擔保人湖北旭俊科技公司確認,故本院對此辯解意見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治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所借原告安某某現(xiàn)金2000000元及利息(從2016年3月15日起按年息24%計算至判決書確定的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顏某某在被告楊治國給付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被告楊治國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注:按一審裁判文書訴訟費預交)款匯至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判長 郭顯宏 審判員 蔡永光 審判員 羅 立
書記員:李永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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