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濤
季健特別授權
范金國(湖北興路律師事務所)
閔某某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
張仁軍
原告季濤。
委托代理人季健。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范金國,湖北興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閔某某。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彭永梅,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仁軍,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季濤訴被告閔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荊門市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峰獨任審判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季濤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金國,被告閔某某、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張仁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提出異議,亦未提交新的證據(jù),該事故責任認定,本院予以支持。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閔某某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由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市中心支公司在鄂Y號車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閔某某依法按責承擔。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就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達成一致意見,具體數(shù)額分別為400元和314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醫(yī)療費34699.14元的訴請,被告均無異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后期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是否過高;2、住宿費是否應當計賠;3、營養(yǎng)費、車損及鑒定費是否應當計賠;4、交通費是否過高;5、精神撫慰金是否過高。
關于后期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是否過高的問題。原告與被告閔某某就后期治療費的金額達成協(xié)議,即原告主張后期治療費為10000元,因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且交強險限額中的醫(yī)療費用項下已經賠付,該后期治療費的賠付與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市中心支公司無關,故原告與被告閔某某就后期治療費10000元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護理費6742.05元的訴請,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護理標準等情況,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同時被告提出其護理費的標準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務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78.88元/天予以計算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故原告的護理費應為3944元(78.88元/天×50天)。原告主張誤工費15912.33元的訴請,依據(jù)不足,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酌定以其勞動合同所規(guī)定的基本工資每月3000元為標準計算誤工費,故其誤工費應當為15000元(3000元/月÷30天×150天)。(誤工時間過長,以不超過定殘前一日為限)原告系荊門市A公司職工,自2013年3月起進入該公司工作至今,并租住在荊門市某小區(qū)。其經常居住地、主要生活來源地、生活消費地等均在城鎮(zhèn),原告主張按其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結合原告的傷殘賠償指數(shù)10%,其主張殘疾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住宿費、營養(yǎng)費是否應當計賠的問題。原告未提交相關住宿費的票據(jù),且主張該住宿費的證據(jù)不足,被告亦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的訴請,因沒有醫(yī)療機構的意見,被告亦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損、鑒定費是否應當計賠的問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車損鑒定合法有效,被告沒有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原告主張車損66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鄂Y號車僅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鑒定費并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該鑒定費應由侵權人按責賠償,故對于保險公司認為不應承擔鑒定費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是否過高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精神痛苦,應當予以賠償,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事故責任劃分以及本地區(qū)生活水平等情況,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精神損失3000元的訴請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雖未提交相應的交通費發(fā)票,但結合實際情況,原告因事故受傷確實存在交通費支出,本院對此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以500元為宜。
綜上,原告季濤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0155.14元[醫(yī)療費34699.14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3944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車損6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14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3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 ?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季濤損失合計120155.14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在其為鄂Y號車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82056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71396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660元]。剩余38099.14元,由被告閔某某承擔50%,即19049.57元,扣除其已墊付的10000元,被告閔某某應當賠償原告9049.57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原告負擔1250元,由被告閔某某負擔5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對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未提出異議,亦未提交新的證據(jù),該事故責任認定,本院予以支持。此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閔某某作為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的規(guī)定,由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市中心支公司在鄂Y號車機動車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直接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閔某某依法按責承擔。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就住院伙食補助費和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達成一致意見,具體數(shù)額分別為400元和314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醫(yī)療費34699.14元的訴請,被告均無異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后期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是否過高;2、住宿費是否應當計賠;3、營養(yǎng)費、車損及鑒定費是否應當計賠;4、交通費是否過高;5、精神撫慰金是否過高。
關于后期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是否過高的問題。原告與被告閔某某就后期治療費的金額達成協(xié)議,即原告主張后期治療費為10000元,因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且交強險限額中的醫(yī)療費用項下已經賠付,該后期治療費的賠付與被告人壽財保荊門市中心支公司無關,故原告與被告閔某某就后期治療費10000元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護理費6742.05元的訴請,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護理人員、護理標準等情況,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同時被告提出其護理費的標準應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居民服務業(yè)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78.88元/天予以計算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故原告的護理費應為3944元(78.88元/天×50天)。原告主張誤工費15912.33元的訴請,依據(jù)不足,且被告不予認可,本院酌定以其勞動合同所規(guī)定的基本工資每月3000元為標準計算誤工費,故其誤工費應當為15000元(3000元/月÷30天×150天)。(誤工時間過長,以不超過定殘前一日為限)原告系荊門市A公司職工,自2013年3月起進入該公司工作至今,并租住在荊門市某小區(qū)。其經常居住地、主要生活來源地、生活消費地等均在城鎮(zhèn),原告主張按其經常居住地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06元/年計算殘疾賠償金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結合原告的傷殘賠償指數(shù)10%,其主張殘疾賠償金45812元(22906元/年×20年×10%)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住宿費、營養(yǎng)費是否應當計賠的問題。原告未提交相關住宿費的票據(jù),且主張該住宿費的證據(jù)不足,被告亦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的訴請,因沒有醫(yī)療機構的意見,被告亦不予認可,故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損、鑒定費是否應當計賠的問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車損鑒定合法有效,被告沒有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原告主張車損660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鄂Y號車僅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鑒定費并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該鑒定費應由侵權人按責賠償,故對于保險公司認為不應承擔鑒定費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是否過高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次事故給原告帶來了巨大精神痛苦,應當予以賠償,結合原告?zhèn)麣埖燃?、事故責任劃分以及本地區(qū)生活水平等情況,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精神損失3000元的訴請并無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雖未提交相應的交通費發(fā)票,但結合實際情況,原告因事故受傷確實存在交通費支出,本院對此酌情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以500元為宜。
綜上,原告季濤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20155.14元[醫(yī)療費34699.14元、后期治療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元、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3944元、殘疾賠償金45812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車損6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14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3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五條 ?第一款 ?(六)項、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 ?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季濤損失合計120155.14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在其為鄂Y號車承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82056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71396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660元]。剩余38099.14元,由被告閔某某承擔50%,即19049.57元,扣除其已墊付的10000元,被告閔某某應當賠償原告9049.57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00元,由原告負擔1250元,由被告閔某某負擔5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門市中心支公司負擔1800元。
審判長:張峰
書記員:杜君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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