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某
許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楊潔
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許國強,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負責人李慶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潔,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林榮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許國強,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楊潔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唐??h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所作事故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應認定合法有效。鄧彬系原告孫某某雇傭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系原告孫某某所有,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當予以賠償。本院對唐??h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鑒證報告書予以采信。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以本院核定的為準。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原告孫某某經濟損失108803.5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3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唐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對本次交通事故所作事故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應認定合法有效。鄧彬系原告孫某某雇傭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冀B×××××/冀B×××××掛重型半掛車系原告孫某某所有,該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應當予以賠償。本院對唐??h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價格鑒證報告書予以采信。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以本院核定的為準。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原告孫某某經濟損失108803.5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238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王林榮
書記員:劉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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