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王長福,河北京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增盛街3號。
法定代表人張文學,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玉成,荊各莊礦業(yè)分公司經營部法律顧問。
被告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唐某供電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建設北路7號。
負責人李曉輝,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繼東,該公司法律事務高級主管。
委托代理人張守增,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楊麗芝,唐某市開平區(qū)實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唐某供電公司、劉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長福、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成、被告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唐某供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繼東、張守增、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麗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5月16日,原告孫某某等八人受雇于劉某某為其房子上焦子,中午11時左右原告在房上工作時被高壓線電流擊傷,被劉某某等送入唐鋼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6%周身Ⅱ-Ⅲ度電擊傷,原告因傷兩次住院手術,共住院168天。2013年3月5日經唐某華北法醫(yī)鑒定所鑒定,原告孫某某之傷被評定為柒級傷殘,Ia值為10%。原告要求三被告賠償醫(yī)療費65129.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68元,鑒定費1400元、傷殘賠償金80810元,誤工費28290元、護理費38136元、交通費5500元,后續(xù)治療費20000元、精神損失費40000元,共計282624.9元。另查明,發(fā)生事故之處的高壓線屬供電公司所有,高壓線的電壓為35千伏。被告劉某某的房屋未經批準建在高壓線下的電力保護區(qū)內,其周圍有多戶居民房屋。被告劉某某為原告繳納住院押金1000元,門診預交款498元,共計1498元。原告孫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農民。
本院認為,本案系高壓電造成的人身損害案件,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yè)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者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yè)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币罁?jù)法律規(guī)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qū)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qū)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彪娏ζ髽I(yè)作為高壓線路的產權及經營企業(yè),對運營線路也具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應采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本案被告劉某某建房所處的區(qū)域已經有多戶居民建房,形成一定居民活動、生活區(qū)域,供電公司作為生產、經營、管理人并未設立警示標志予以警示告知,其作出的《威脅電力線路安全通知單》并沒有證據(jù)證明已經送達給被告劉某某,不能證明在發(fā)現(xiàn)被告劉某某未經批準在電力線路保護區(qū)內違章建房的行為后,予以警告、制止以及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對高壓線路的安全管理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故供電公司不能證明其已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是故意觸電受傷,不能免除該公司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在高壓線電力保護區(qū)內違法建房存在安全隱患,對原告受傷具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應當減輕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原告孫某某作為成年人,對高壓線下作業(yè)具有的危險性應當清楚,但其在工作時沒有采取任何的安全保護措施也具有一定的過錯,因此也應當對自身所受傷害承擔一定的責任,可減輕被告供電公司的賠償責任。綜合原、被告的過錯,認為被告供電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原告孫某某承擔10%比較適宜,被告開灤集團對該事故高壓線段不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醫(yī)療費根據(jù)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jù)予以支持,共計6511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20元共住院168天,共計3360元;鑒定費1400元;傷殘賠償金根據(jù)原告?zhèn)麣堅u定等級為柒級,Ia值為10%,按照河北省唐某市2012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081元,自2013年起20年計算,共計80810元;自受傷至評殘前一日共誤工292天,參照2012年建筑行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1241元標準,誤工費24992元;原告共住院168天按每天一人護理原則,參照2012年居民服務行業(yè)年平均工資41946元標準,護理費19307元;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的實際情況酌定3000元;后續(xù)治療費待實際發(fā)生原告另行主張,以上各項損失合計197988元。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唐某供電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8793元、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57898元(扣除劉某某已經給原告墊付的醫(yī)藥費1498元),二被告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6元,由被告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唐某供電公司擔負406元、被告劉某某擔負202元,原告孫某某擔負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各一份,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萬永 審判員 周玉榮 審判員 劉久順
書記員:石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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