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保險公司職工,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被告:馬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村干部,住黑龍江省拜泉縣。
原告孫某會訴被告馬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孫某會于2017年3月10日申請對馬某名下的存款進行財產(chǎn)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7)黑0231民初296號民事裁定書。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會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馬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答辯。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會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馬某給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馬某以建養(yǎng)牛場需要資金為由,于2016年4月29日從原告處借款人民幣40000.00元,約定月利率2%,未約定還款期限,口頭約定原告可隨時要求被告還款,并于借款當日給原告出具了借據(jù)。此后經(jīng)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該筆借款未果,故訴至法院。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如下事實:因被告經(jīng)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且有借據(jù)書證及原告陳述予以證實,故對原告所述上述借款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馬某向原告孫某會所出具的借款憑據(jù),已具備了民間借貸的基本合意,在債權人實際已經(jīng)交付借款的情況下,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馬某作為借款人即負有在原告孫某會向其主張償還借款時,及時償還借款的義務,否則,其逾期還款的行為即構成違約。對原告孫某會主張被告馬某給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于利息的約定,根據(jù)民間借貸的相關司法解釋,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故原告孫某會主張被告馬某按月利率2%支付400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被告馬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馬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孫某會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自2016年4月29日起以此本金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nèi)實際給付之日止所產(chǎn)生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00元,減半收取400.00元,保全費420.00元由被告馬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于宏廣
書記員:才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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