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住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寶友,黑龍江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綏化泓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qū)綏蘭路五中東側。
法定代表人:黎明,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旭,男,該單位工作人員。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綏化泓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申請撤訴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孫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0.00元,由孫某某負擔。
審判長 李季
人民陪審員 柴美鑫
人民陪審員 許麗麗
書記員: 王丹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