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明某
蘇葆華(黑龍江明鏡律師事務所)
黑龍江隆業(y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韓慶發(fā)(黑龍江昌達律師事務所)
原告:孫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址黑龍江省密山市密山鎮(zhèn)。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葆華,女,黑龍江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黑龍江隆業(y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曉東,職務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慶發(fā),男,黑龍江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孫明某訴被告黑龍江隆業(y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孫明某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孫明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42元,減半收取271元,由原告孫明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孫明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孫明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42元,減半收取271元,由原告孫明某負擔。
審判長:關(guān)金龍
審判員:李昊霖
審判員:欒鵬
書記員: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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