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李洪,黑龍江天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綏芬河嘉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寶臣,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解貴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綏芬河嘉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經理。
原告姜某與被告綏芬河嘉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車輛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才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7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洪、被告綏芬河嘉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解貴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該組證據的形式要件及原告欲證明的問題均無異議,原告所舉證據具有客觀性、合法性及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該組證據予以采信。
被告綏芬河嘉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證據。
根據原告舉證、被告質證及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的認證意見,結合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本院確認的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12月12日,原、被告簽訂《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租被告所有的黑CS1**6號斯柯達明稅轎車從事出租客運,期限為一年,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月租金1500元;原告需在簽訂合同之日向被告交納風險抵押金125000元及履約保證金5000元,合同期滿時,被告有義務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原告車輛的檢驗,如無合同約定的情形,被告應當將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退還原告。雙方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2015年2月5日,原告又與被告簽訂《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合同》,向被告承租了黑CS1**5號斯柯達明稅轎車從事出租客運,期限為一年,至2016年2月5日止,其它內容與上一份合同一致。合同簽訂后,原告均按合同約定于合同簽訂當日向被告交付了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共計130000元。合同期限屆滿后,因被告無錢返還原告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雙方約定仍按原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但未約定租賃期限。至2016年4月20日,被告通知原告交回車輛,原告交納的260000元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分期返還。因被告不能一次性返還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原告未將車輛返還被告,而是于2016年7月19日將車輛返還被告。但被告一直未返還原告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原告承租的黑CS1**5號車租金交納至2016年4月5日,黑CS1**6號車租金交納至2016年4月11日,此后租金一直未交納。
另查明,原告承租被告的黑CS1**5號車至2016年4月2日到達報廢期。
依據以上確認的事實,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善意履行。合同期限屆滿后,原、被告仍按原合同約定繼續(xù)履行,但雙方未約定租賃期限,租賃期限為不定期,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F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且原告已將車輛交還被告,被告負有按合同約定返還原告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的義務。由于被告不能按合同約定及時返還原告交納的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導致原告沒有按被告通知交車的時間交回車輛,因此原告占用車輛期間仍應按原合同約定每月1500元標準向被告交納租金。原告承租的黑CS1**6號車輛租金交至2016年4月11日,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7月19日租金應為4900元,庭審中原告認可尚欠付被告租金,因此該款應自被告返還原告的款項中扣除。因黑CS1015號車于2016年4月2日到達報廢期,至原告將車輛返還被告期間已無上路營運資格,因此該輛車不存在租金損失,如因原告沒有及時將車輛返還被告而給被告造成了損失,被告可另行主張。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2551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綏芬河嘉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返還原告姜某風險抵押金及履約保證金2551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姜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負有給付金錢義務的債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自指定期間屆滿之日起,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00元,減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姜某承擔37元,被告綏芬河嘉和汽車出租有限公司承擔256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當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提出上訴,本判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上述期限從本判決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對于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逾期申請執(zhí)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審判長 張 才
書記員:范歡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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