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先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單既才,黑龍江寶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退休職工,住黑龍江省訥河市,公民身份號碼×××。
原告姜先鋒訴被告高山、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姜先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人民幣2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二)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guī)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qū)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钡诙倭惆藯l第三款規(guī)定“立案后發(fā)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奔丛嬖谄鹪V時,必須提交能夠證明被告身份的相關材料,如被告的住所、聯(lián)系方式、身份證等。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詳細信息的,可視為“被告不明確”,應以被告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本案中原告姜先鋒不能提供被告陳勇的具體住所,致使本院無法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應屬被告不明確,不符合起訴條件,故本案應駁回起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姜先鋒的起訴。
預交案件受理費213.00元退還原告姜先鋒。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民法院。
審判員 周 敏
書記員:郭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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