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委托代理人:賀春龍,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大慶市薩爾圖區(qū)。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賀春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利息1200元,共計41200元;2、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王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關系,被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4萬元,口頭約定借款期限一個月,即2013年6月31日到期,利息為月利息3%,利息為12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一直以各種理由拒付,故原告姜某某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的行為表明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4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利息的訴訟請求,由于原、被告雙方未在借條中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故原告姜某某的該項請求應從起訴之日即2016年8月1日開始按照年利率6%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次性償還原告姜某某借款4萬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并支付原告姜某某本金4萬元按照年利率6%計算自2016年8月1日至本判決生效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30元、公告費260元、保全費850元,三項合計153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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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徐智輝 審 判 員 陳風凱 人民陪審員 李艷華
書記員: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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