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
張濤(黑龍江龍鳳律師事務所)
原告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慶市龍某某龍華路6號。
組織機構代碼57866085-7。
法定代表人何昌彬,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濤,黑龍江龍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訴被告石某某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慶市龍某某龍某熱力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方志勇
書記員:孫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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