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法定代表人:尹傲雪,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唐靖宇,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高研,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與被告高研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qǐng)。
本院認(rèn)為,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以與被告高研自行和解為由,申請(qǐng)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大慶市華深熱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31.5元由原告負(fù)擔(dān)。
審判員 張明龍
書記員:徐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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