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名縣佳祥園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學嶺,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憲考,河北宏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顏書芹。
委托代理人馬振江,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大名縣佳祥園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祥園林公司)與被告顏書芹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佳祥園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學嶺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憲考、被告顏書芹及其委托代理人馬振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大名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勞動爭議糾紛已經(jīng)進行了仲裁,并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大勞仲案(2013)4號仲裁裁決書。現(xiàn)原告不服,訴至法院。
原告佳祥園林公司訴稱,一、大勞仲案(2013)4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被告丈夫魏某某與原告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原告佳祥園林公司自開辦公司至今,從未雇傭過魏某某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認識該人,雙方之間也沒有任何勞動約定,也不存在隸屬關系和人身依附關系,故該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大勞仲案(2013)4號仲裁裁決書適用法律不明確。該仲裁委員會審理該案時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作出大勞仲案(2013)4號仲裁裁決書,而未引用具體的條款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屬適用法律不明;三、大勞仲案(2013)4號仲裁裁決組成的合議庭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裁決由首席仲裁員安某某、仲裁員馬某某、仲裁員郭某某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在仲裁審理時,仲裁員郭某某的身份又改變?yōu)橛涗浫藛T,裁決書署名郭某某既是仲裁員又是記錄人員,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被告顏書芹丈夫魏某某與原告佳祥園林公司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顏書芹辯稱,一、大勞仲案(2013)4號仲裁裁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予以維持。1、死者系被告顏書芹丈夫,經(jīng)人介紹到原告公司上班,原告并沒有提出異議,已經(jīng)形成事實勞動關系。2、死者的上班地點和原告是一個公司,資產(chǎn)共有,共同經(jīng)營,風險共同承擔,原告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佳祥園林公司與佳祥花木園藝公司不是一個單位,在仲裁的當天,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范學嶺還承認魏某某打工的地點是其公司,范某某是給其打工的,這說明原告對勞動關系不認可,是推脫責任。二、原告訴稱沒有雇傭魏某某沒有事實根據(jù),魏某某是經(jīng)呂某某介紹到原告處工作,在魏某某死后,呂某某的愛人閆某某受托去要魏某某的工資,原告法定代表人認識魏某某與否,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三、大勞仲案(2013)4號仲裁裁決引用法律正確,并無不當。四、仲裁庭的組成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律并沒有禁止仲裁員不可以做書記員。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顏書芹丈夫魏某某經(jīng)人介紹于2013年1月16日開始在佳祥花木園藝處燒鍋爐,2013年1月19日早晨,魏某某告知范某某其身體不適,外出拿藥,隨后離開工作場所,后死于大名縣大街鄉(xiāng)教善村西頭路口。死者魏某某生前所在的工作場所系范某某于2009年2月份開始租賃,并經(jīng)營管理,對外稱佳祥花木園藝。
上述事實,有仲裁裁決書、證人證言、仲裁庭審筆錄、調查筆錄、大名縣公安局大街派出所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等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顏書芹丈夫魏某某生前經(jīng)人介紹到范某某的佳祥花木園藝處工作,該處由范某某經(jīng)營管理,對外稱佳祥花木園藝。經(jīng)庭審查證該佳祥花木園藝與原告佳祥園林公司無總、分公司關系,亦無隸屬關系,故對被告顏書芹辯稱其丈夫魏某某與原告佳祥園林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大名縣佳祥園林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顏書芹的丈夫魏某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顏書芹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黃旭
代理審判員 梁文召
代理審判員 尤鵬飛
書記員: 廉學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