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
委托代理人王建波,河北助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雄縣,,。
被告蘇建平(曾用名蘇大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雄縣,,。
原告商某某與被告劉某某、蘇建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波、被告蘇建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商某某訴稱,2007年9月14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息2分,期限半年,每逾期一天承擔違約金100元。被告蘇大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現經催要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辯稱,原告商某某訴我借款一案,因已超訴訟時效,請法院依法處理。
被告蘇建平辯稱,原告商某某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我不應承擔擔保責任,請法院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按照《擔保法》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是借款到期后六個月,本案中被告的借款時間為2007年9月14日,我的保證期限為借款到期后六個月即2008年9月14日。期間原告未要求我承擔擔保責任,現原告的起訴已遠遠超過六個月的保證期間,我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14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商某某借款100000元。原告商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書,載明:“借款人劉某某因擴展業(yè)務,資金不足,特向商某某(商硯洪)借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元),以老宅基做抵押,10天內交宅基證。雙方協議如下:一、借貸期限半年,月息2分,半年結息一次。二、借款人劉某某保證半年到期準時結息,如果拖延一天自愿罰款100元,以此類推。三、借貸期滿后,劉某某保證一定按時歸還本息。四、如到期不能歸還,劉某某自愿承付本金的5%作為違約金。供款人:商某某;借款人:劉某某;擔保人:蘇大平,負連帶清償責任;2007年9月14日”,三方簽名并按手印。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履行了付款義務。后被告劉某某于2009年7月25日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0元,2010年2月20日支付利息4500元,2010年7月12日支付利息5000元,2015年12月7日支付利息13500元,合計38000元。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訴,要求二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息。
上述事實,有原告商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書、被告蘇大平承諾為該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簽字、還款記錄四張及庭審筆錄等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商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劉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幣,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商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約定借款月息2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定。其他約定超出了法律保護的范圍,不予支持。被告劉某某分四次向原告商某某支付利息38000元,應從利息中予扣除。被告劉某某稱原告的起訴已過超訴訟時效,原告商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劉某某自己書寫的還款記錄,最后一次還款時間為2015年12月7日,訴訟時效中斷。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不超訴訟時效,故被告劉某某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蘇建平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但未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原告與被告劉某某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即2008年3月13日為屆滿之日,保證期間至2008年9月13日。原告在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本案被告蘇建平的保證責任應予免除。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償還原告商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07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計算支付利息,至履行完畢止。付款時應扣除已付利息38000元)。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對被告蘇建平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鶴翔
書記員: 王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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