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豐南區(qū)凱達重型機械有限公司
宋守娜(河北宋守娜律師事務所)
王中山
吳寶奇(河北建宏昌律師事務所)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達重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孟令本,職務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守娜,河北宋守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中山,男,1993年10月22日生,漢族,現(xiàn)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吳寶奇,河北建宏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達重型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王中山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達重型機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守娜與被告王中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吳寶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經(jīng)相關部門確認為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應當給付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0元/月×10月=1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100元/月×5月=55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14元/月×20月=6028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014元/月×8月=24112元,合計人民幣10089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第八十二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達重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合計人民幣100892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人民幣10元,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告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經(jīng)相關部門確認為工傷,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原告應當給付被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0元/月×10月=11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100元/月×5月=55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14元/月×20月=6028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014元/月×8月=24112元,合計人民幣10089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第八十二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凱達重型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合計人民幣100892元;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王樹寧
書記員:,否則由原告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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