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曙光,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漢族,工人,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委托代理人:劉耀輝,內(nèi)蒙古立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龍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龍江縣。
法定代表人:張傳軍,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迪,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員,住黑龍江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
委托代理人:曹憶茁,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該公司行政部長,住黑龍江省龍江縣。
委托代理人:王曉鵬,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漢族,公司職員,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鐵峰區(qū)。
原告周曙光與被告龍江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水泥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曙光及其委托代理人劉耀輝,被告北方水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迪、曹憶茁、王曉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曙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177,954.00元。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時間是2012年3月1日。原告在被告單位實際工作的時間是始于1985年,至今已有31年。原告月資額為2,900.00元,日工資額為133.00元。2012年3月1日以來,原告從未休過一天節(jié)假日和雙休日。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11月1日共為1680天,雙休日為480天,被告應加付給原告工資報酬133元×480天×2倍=127,680.00元。這期間放假的節(jié)日為11天×5年-4天(2012年元旦與春節(jié))=51天。被告應加付給原告工資報酬133元×51天×3倍=20,349.00元。這期間原告應帶薪休假為15天×五年=75天,被告應加付給原告工資報酬133元×75天×3倍=29,925.00元。上列三筆勞動報酬,被告拒絕給付,經(jīng)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后不予受理,故訴至法院,請求被告給付加班費177,954.00元。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9月1日,周曙光與北方水泥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2014年8月31日合同期滿,雙方又于2014年9月1日續(xù)簽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因被告拖欠加班費報酬向龍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龍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6年10月24日,以申請書與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為由,做出了龍勞人仲不字(2016)第13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周曙光不服,仍持原訴理由起訴至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未就其所主張的加班事實提供任何有力的證據(jù)加以證實,故對原告主張的加班事實,不予采信。原告主張北方水泥公司支付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曙光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周曙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劉明月
書記員:高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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