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佑華,男,生于1968年7月13日,漢族,荊門市人,住荊門市掇刀區(qū)南京路47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麗,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溫某某,男,生于1954年9月7日,漢族,荊門市人,住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大道23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
被告:劉某某,女,生于1957年1月4日,漢族,荊門市人,住荊門市東寶區(qū)象山大道23號,系被告溫某某之妻,公民身份號碼xxxx。
原告周佑華與被告溫某某、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佑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亞麗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溫某某、劉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jīng)合議庭評議,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佑華訴請: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萬元及利息(從2015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償完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2013年9月9日,被告溫某某、劉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借期一年,月息2分。后被告償還了部分本息,余5萬元沒有償還,利息支付至2015年4月8日。
本院認為,被告溫某某向原告周佑華借款,原告已履行出借義務,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未按時還款,依法應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民事責任。且本案的借款發(fā)生二被告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劉某某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該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債務除外情形,因此,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被告應當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溫某某、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周佑華借款本金5萬元及利息(利息從2015年4月9日起按照本金5萬元和年利率24%計算至清償完畢時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溫某某、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當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荊門海慧支行,戶名: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57040104000898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判決書生效后,當事人如自覺履行的,標的款項匯至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戶名:荊門市東寶區(qū)人民法院,帳號:xxxx66,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荊門金蝦支行。
審 判 長 趙香平 人民陪審員 陳 靜 人民陪審員 王 芳
書記員:李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