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拜泉縣XX鄉(xiāng)XX村。
被告戴淑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拜泉縣XX鄉(xiāng)XX村。
委托代理人王文太,黑龍江青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云海,男,
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拜泉縣XX鄉(xiāng)XX村。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某某與被告戴淑賢、李云海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要求與被告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撤訴是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本案中原告吳某某自愿申請撤訴,其撤訴理由正當,應予準許。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一款(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00元減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吳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尉曼野 代理審判員 肖 雁 人民陪審員 田 信
書記員: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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