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委托代理人陳可鑫,黑龍江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
原告吳某與被告鄧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永江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吳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可鑫、被告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口頭買賣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收到原告給付的玉米種子款后,未能將玉米種子交付原告,屬于違約,現(xiàn)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該買賣合同應予解除,被告應將收到的玉米種子款返還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玉米種子款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因原、被告未對違約金的標準進行約定,原告提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分段計算利息確定被告應給付違約金的請求,應予支持;被告提出的原告是委托其向種子實際經(jīng)銷者“黑河市昌禾種子銷售有限公司”購買玉米種子,原告應向該種子公司主張債權的辯解理由,因原告是將玉米種子款交付給被告,且被告當時正經(jīng)營一家種子銷售公司,其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與“昌禾種子銷售有限公司”之間形成買賣關系,故其辯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吳某與被告鄧某某之間的口頭買賣合同;
二、被告鄧某某返還原告吳某玉米種子款270,600.00元;
三、被告鄧某某賠償原告吳某違約金18,156.00元(自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9月27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分段計算)
以上二、三項合計人民幣288,756.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90.00元(減半收?。杀桓尕摀ㄅc上款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即權利人應在本案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nèi)向法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
審判員 王永江
書記員: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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