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呂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谷煥平,黑龍江卜奎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齊齊哈爾陽某熱力集團萬星供暖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法定代表人:段朋昊,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彭蘭,該公司職員。委托訴訟代理人:仲宇山,黑龍江廣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呂某某與被告齊齊哈爾陽某熱力集團萬星供暖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呂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呂某某撤訴。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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