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某
XX
蔡曉靜(河北仲浩律師事務所)
唐山市開平區(qū)越河鎮(zhèn)稅務莊中街村民委員會
馮超(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
原告: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唐山市開平區(qū)。
委托代理人:XX(系原告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
委托代理人:蔡曉靜,河北仲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唐山市開平區(qū)越河鎮(zhèn)稅務莊中街村民委員會。
負責人:吉德申,該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馮超,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吉某某與被告唐山市開平區(qū)越河鎮(zhèn)稅務莊中街村民委員會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吉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國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175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3588元,由原告吉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吉某某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國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175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為3588元,由原告吉某某負擔。
審判長:金靚靚
書記員:許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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