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家駿,男,1955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鞏軍慶,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硚口區(qū)解放大道170號。
法定代表人王賢兵,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汪洋,湖北珞珈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陳席勇,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葉家駿與被告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針對原告葉家駿的傷情申請重新鑒定,本院依法予以準許,上述時間不計入本案審理期限。2016年6月20日,由審判員李旭光獨任審判,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葉家駿的委托代理人鞏軍慶;被告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洋、陳席勇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3日19時48分,原告葉家駿騎行電動車經過本市武昌區(qū)中山路迎賓飯店門前時,因路面窨井蓋塌陷致使摔倒在地,左腿粉碎性骨折,先后在武漢市第一醫(yī)院住院治療48天,個人花費醫(yī)療費31596元,2016年1月27日,湖北同濟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針對原告?zhèn)樽鞒鐾瑵痉ㄨb定(2016)法醫(yī)臨床L0093號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葉家駿所受傷殘程度評定為九級,給予后期治療費15000元或據(jù)實賠付,自受傷之日起給予治療及休息時間7個月,其中含護理時間4個半月(含再次入院行內固定物取出時間半個月),營養(yǎng)時間3個月。事故路面窨井蓋系被告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所有?,F(xiàn)原告訴至本院,訴如前請。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站前警務站出警經過、武漢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醫(yī)療費發(fā)票、法醫(yī)鑒定意見書及發(fā)票、事故現(xiàn)場照片等證據(jù)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窨井蓋的所有人,應盡到管理、維護職責,本案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已盡管理職責且自身沒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原告騎行電動車行駛在機動車快車道上,未能盡到合理安全注意義務,自身對事故發(fā)生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擔70%主要責任,原告承擔30%次要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規(guī)定,原告因此事故所產生的損失應得到賠償。本院經審核后認定,原告因此次事故所受的損失為:原告自行支付的醫(yī)療費31596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15元/天×48天);營養(yǎng)費720元(15元/天×48天);傷殘賠償金108204元(27051元/年×20年×0.2);護理時間以鑒定意見書為依據(jù),2016年全社會分行業(yè)在崗職工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為標準,酌定護理費10649元(28792元/年÷365天×135天);交通費酌定480元(10元/天×48天);精神撫慰金4000元;法醫(yī)鑒定費用2000元;根據(jù)庭審調查情況原告自2014年5月起在武漢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航海網吧從事網吧清潔和夜班值班工作,酌定其誤工費4000元。原告總損失為177369元(醫(yī)療費31596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營養(yǎng)720元+傷殘賠償金108204元+護理費10649元+誤工費4000元+交通費480元+鑒定費2000元+精神撫慰金4000元)。根據(jù)原、被告責任劃分情況,原告自行承擔損失53211元(177369元×30%),被告承擔賠償責任124158元(177369元×70%)。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葉家駿人民幣124158元;
二、駁回原告葉家駿的其它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79元,由被告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承擔。(此款已由原告墊付,被告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此筆費用交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旭光
書記員: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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