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雙橋區(qū)夢工廠數碼產品商行,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
經營業(yè)主張宏宇,男,該商行經營業(yè)主,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唐凱杰,男,承德市雙橋硅谷電子城經理,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被告承德市群眾藝術館,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姜海波,河北藍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童春雨,男,該藝術館辦公室主任,住承德市雙橋區(qū)。
被告承德市金匯文化大廈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婁建強,河北冀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承德市金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代理人詹斯淇,河北冀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雙橋區(qū)夢工廠數碼產品商行與被告承德市群眾藝術館(以下簡稱群藝館)、承德市金匯文化大廈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商貿)、承德市金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匯房地產)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凱杰,被告群藝館的委托代理人姜海波、童春雨,被告金匯商貿的委托代理人婁建強,被告金匯房地產的委托代理人詹斯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損失14088.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事實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下午4時左右,文化大廈北塔四樓群藝館的消防噴淋損壞漏水,水直接從四樓沖到三樓,造成大部分商品損壞。4時40分左右,文化大廈物業(yè)公司經理和群藝館辦公室主任到現場查看,并協助原告清理現場。對原告的損失主張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為此,通過公證處對現場證據進行了保全,將受損貨物存放到了庫房。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群藝館于2004年經拆遷安置至承德市文化大廈北塔4-5層,對該房屋一直占用和使用至今,因此,對該房屋范圍內的公共設施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被告群藝館主張消防噴淋設施應由物管部門進行管理和維護,但未提供與被告金匯商貿所簽訂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無法證明雙方進行了約定,且庭審中,被告群藝館對被告金匯商貿的管理職責及范圍也并不知曉,故主張由被告金匯商貿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依據不足。被告群藝館主張消防噴淋設施爆裂為凍裂,系安放該設施處沒有供暖設備所致,其雖管理和使用該房屋,但不得自行安放供暖設備,故被告金匯房地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群藝館已經占有使用該房屋十余年,在此期間從未就供暖系統向被告金匯房地產主張過權利,故本院對被告群藝館要求金匯房地產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群藝館應對所占有使用房屋費的消防噴淋設施漏水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商品損失14088.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承德市群眾藝術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雙橋區(qū)夢工廠數碼產品商行商品損失1408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計算。
本案受理費350.0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佳人民陪審員孫楠人民陪審員國艷旗
書記員:錢 英 附頁: 判決書依據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七條侵占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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