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學生,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法定代理人:郭興柱(系原告父親),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濱,男,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旭,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學生,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委托代理人:呂成宏,黑龍江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某某(系趙旭父親),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委托代理人:呂成宏,黑龍江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苑某某(系趙旭母親),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委托代理人:呂成宏,黑龍江阜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綏芬河市第一中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12231081414308726F。法定代表人:胡美云,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校黨支部書記、校長,住黑龍江省綏芬河市。委托代理人:袁叢銘,黑龍江晨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原告郭某與被告馬某某、趙某某、苑某某、綏芬河市第一中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以與被告綏芬河市第一中學庭外和解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綏芬河市第一中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以與被告綏芬河市第一中學庭外和解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綏芬河市第一中學的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撤訴條件,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郭某撤回對被告綏芬河市第一中學的起訴。
審判長 舒 罡
書記員:安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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