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
韓艷(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
董某
于某
原告劉某,男。
委托代理人韓艷,系黑龍江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男。
被告于某,女。
原告劉某訴被告董某、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于2016年2月26日,依法由審判員王洪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劉某及委托代理人韓艷到庭參加訴訟,董某、于某經(jīng)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董某、于某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原告劉某舉證,本院認定證據(jù)如下:
原告劉某提供的證據(jù)一,本院確認該證據(jù)為有效證據(jù)。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某與被告董某、于某因借貸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有效。劉某要求董某、于某給付借款及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董某、于某經(jīng)合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于某給付原告劉某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418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36.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668.00元;由被告董某、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劉某與被告董某、于某因借貸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有效。劉某要求董某、于某給付借款及利息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董某、于某經(jīng)合法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于某給付原告劉某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418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36.0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1668.00元;由被告董某、于某負擔。
審判長:王洪軍
書記員:李盛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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