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樊爽,黑龍江蜂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王宏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宋學軍,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石桂梅,黑龍江欲凌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與被王宏麗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以與被告王宏麗因證據(jù)不足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99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張明龍
書記員:徐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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