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某
唐建軍(河北牛天光律師事務所)
周某
宋某
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唐建軍,河北牛天光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周某、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建軍、被告周某、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被告宋某為其提供擔保,原告向周某提供了借款,當事人就此簽訂協(xié)議對權(quán)利、義務進行約定,以上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guān)系,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宋某作為擔保人承諾如借款人逾期不能還款,由其個人償還借款本金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該擔保方式屬保證擔保。被告周某與原告約定償還借款時給付原告26萬元“好處費”,實質(zhì)是對借款利息的約定,約定利息已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不應支持。被告周某與原告約定,如逾期還款每天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00元,雙方在借貸關(guān)系中約定違約金,是為彌補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無非是利息損失,雙方約定違約金為每天2000元,超過了法律限制性規(guī)定,二被告不認可,應予調(diào)整。原、被告在借貸關(guān)系中,對保證人宋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約定不明確,宋某應按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范圍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包括借款本金和給原告造成的“所有損失”,應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原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協(xié)議中約定被告宋某承擔保證責任至借款“還清為止”,屬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責任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二被告主張原告提供的借款不足120萬元、借款到期后已償還利息及部分違約金,但未提供反駁證據(jù),且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沒有異議,故二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日期不明確,但雙方庭審中均認可還款日期為2012年4月15日,本院予以采信。現(xiàn)借款已到期,被告周某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的責任,被告宋某作為保證人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 ?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條 ?二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chǔ),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款 ?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 ?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二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120萬元,并支付利息和違約金(利息自2011年10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2012年4月15日止,違約金自2012年4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百分之一百三十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如違約金超過102萬元則按102萬元計算),被告宋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4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1640元,由被告周某負擔30746元、原告劉某某負擔894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執(zhí)行時由被告周某給付原告30746元,被告宋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被告周某向原告劉某某借款,被告宋某為其提供擔保,原告向周某提供了借款,當事人就此簽訂協(xié)議對權(quán)利、義務進行約定,以上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guān)系,并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宋某作為擔保人承諾如借款人逾期不能還款,由其個人償還借款本金及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該擔保方式屬保證擔保。被告周某與原告約定償還借款時給付原告26萬元“好處費”,實質(zhì)是對借款利息的約定,約定利息已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不應支持。被告周某與原告約定,如逾期還款每天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00元,雙方在借貸關(guān)系中約定違約金,是為彌補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無非是利息損失,雙方約定違約金為每天2000元,超過了法律限制性規(guī)定,二被告不認可,應予調(diào)整。原、被告在借貸關(guān)系中,對保證人宋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約定不明確,宋某應按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范圍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包括借款本金和給原告造成的“所有損失”,應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原告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協(xié)議中約定被告宋某承擔保證責任至借款“還清為止”,屬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責任期間應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二被告主張原告提供的借款不足120萬元、借款到期后已償還利息及部分違約金,但未提供反駁證據(jù),且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沒有異議,故二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日期不明確,但雙方庭審中均認可還款日期為2012年4月15日,本院予以采信?,F(xiàn)借款已到期,被告周某未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的責任,被告宋某作為保證人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部分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四條 ?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條 ?二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guān)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chǔ),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第二款 ?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 ?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quán)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二款“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償還原告劉某某借款120萬元,并支付利息和違約金(利息自2011年10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2012年4月15日止,違約金自2012年4月1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百分之一百三十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如違約金超過102萬元則按102萬元計算),被告宋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64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31640元,由被告周某負擔30746元、原告劉某某負擔894元。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執(zhí)行時由被告周某給付原告30746元,被告宋某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審判長:張樹國
審判員:葉洪波
審判員:葉建軍
書記員:李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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